专题报告

中国企业全球跨境劳动合规风险年度报告(2025)

作者:《跨境劳动合规CEC》编辑部
起草:朱天淏,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吴辰达,意大利帕多瓦大学博士研究生。
审校:金东杰,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终审:罗凯天博士,《跨境劳动合规CEC》主编,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核心摘要

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地缘政治博弈加剧的“多重危机”交织下,2025年全球劳动力市场正经历深刻的结构性重塑。对于加速推进全球化布局的中国企业而言,劳动合规已从单一的人力资源管理议题,上升为决定跨国企业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战略变量。本报告立足2025年中国企业跨境劳动合规情况,聚焦2024至2026年初各地区最为剧烈的法律变动,深入剖析雇佣合同、薪酬福利、职业安全等核心劳动议题的最新法律演进。

在亚洲,以印度尼西亚第168号违宪审查判决和越南第219号法令为代表,东盟国家的劳工保护正在向精细化与去灵活性方向调整。同时,韩国与泰国领衔的强制性人权与环境尽职调查(mHREDD)标志着亚洲ESG监管体系的全面升级,对中国跨境供应链提出了域外“穿透式”合规要求。在中东地区,沙特阿拉伯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通过大幅修订《劳动法》以匹配其经济多元化与“2030愿景”,显著提高了员工福利标准与反歧视门槛,同时极大地强化了劳资纠纷的司法惩戒力度与维权诉讼时效。

在欧盟,“Omnibus I”的通过标志着欧洲供应链劳动合规治理的重大转向,而《薪酬透明度法案》的进一步落地对企业薪酬体系建设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美国的劳动合规法律法规在政府换届和意识形态转变中大幅摇摆,为企业的劳动合规风险增加了不确定性。与之相对,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美诸国则进一步提高劳动权利保护,要求相关企业进一步提升合规能力和合规水平。

在非洲,以刚果(金)强制要求矿企向当地员工出让5%股权为典型,资源型国家的劳工权益正在向“资产分配”与“治理参与”的深水区迈进;而尼日利亚与摩洛哥的薪酬及罢工立法,则进一步推高了制造业与基建项目的隐性摩擦成本。

本报告结合宏观经济数据、国际组织趋势研判与前沿司法判例,按照重点行业构建劳动合规风险画像,旨在为中国跨国企业提供兼具前瞻性、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的劳动合规战略指引,助力企业在波谲云诡的全球变局中实现人力资本的可持续治理。

一、全球宏观劳动市场趋势与中国企业出海背景

(一)全球就业趋势与结构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发布的《2025年世界就业和社会展望:趋势》[1],全球劳动力市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韧性考验。尽管2024年全球失业率稳定在4.9%的相对低位,且全球就业缺口从2004年的16%显著缩小至2024年的9%,但这一表象下的结构性失衡却在深刻加剧。

劳动市场的脆弱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核心维度:首先,青年失业问题尤为严峻。数据显示,全球青年男性的失业率为12.4%,青年女性为12.3%;而在低收入国家,近4,500万青年处于“尼特族”(NEET,即未就业、未受教育或培训)状态,中高收入国家的青年失业率更是高达16%。其次,全球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在新冠疫情后经历了短暂的反弹,目前已恢复至长期的下行通道,全球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比疫情前长期平均水平下降了0.5个百分点。最后,伴随着非正规就业和在职贫困(Working Poverty)的常态化,劳动市场的复苏红利未能有效转化为向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迈进的动力。

在经济与社会前景高度不确定的背景下,地缘政治摩擦、气候变化成本的上升以及未解决的主权债务风险,正在持续测试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底线。对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产业转移与产能布局的跨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目标东道国获取高素质、高生产率且具成本优势的劳动力正变得越来越困难。低收入国家不仅在体面劳动(Decent Work)的创造上进展缓慢,其不断扩大的性别就业鸿沟也进一步限制了劳动力供给的弹性。

(二)中国“一带一路”投资重心的转移与出海劳务现状

全球经济周期深度调整与地缘经贸格局重塑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的出海步伐呈现出规模扩张与结构优化并进的鲜明特征。相关权威投资报告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BRI)[2]框架下的投资与工程参与规模创下历史新高,承包工程合同额达到707亿美元,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约为510亿美元。自2013年倡议提出以来,截至2024年底,“一带一路”累计参与规模已达1.175万亿美元,涵盖了150个已签署合作协议的国家。

投资结构与地域分布的显著变化直接重塑了出海企业的劳动合规风险暴露面。2024年,中东地区成为BRI最大的资金与项目承接区域,参与规模高达390亿美元,主要集中在油气处理设施及新能源项目的建设;而拉美地区的投资则降至近十年最低点。同时,矿业和关键金属领域的投资创下近220亿美元的新高,技术与制造业也突破300亿美元大关(涵盖电池、光伏及高科技制造)。

伴随着资本的大举出海,中国出海劳务人员规模也维持高位运行。中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仅在2024年1月至2月期间,中国各类出国劳务人员新增6万人,同比增长1.6万人;截至2024年2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总数达到53.9万人。[3]然而,在复杂的跨国项目分包与劳务派遣链条下,实际参与海外项目的中国工人数量可能更为庞大。部分NGO的调研认为,在某些东南亚国家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存在不少人员通过商务或旅游签证从事实际劳动。[4]据其信息而言,这种人员密集型的大规模出海项目,在属地化管理不足的情况下,极易在东道国引发由文化冲突、签证不合规、薪资拖欠及工伤事故引发的严重劳资纠纷,构成企业出海的高频、隐蔽且高成本的合规风险源。

 二、亚洲地区重点法域劳动合规动态与深度解析

亚洲地区,特别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是中国制造业外移、供应链重构与数字经济拓展的核心承接地。2025年,该地区劳动法域的底层逻辑正在发生深刻转变,从单纯的“招商引资优先”全面向“劳动保护、本土化就业与产业升级并重”过渡。

(一)越南:新《投资法》下的企业准入与外籍劳工管理

作为诸多跨国企业“中国+1”战略的核心承接地之一,越南在2025年至2026年间迎来了一轮密集而具有结构性影响的法律更新。2025年12月越南国会通过、2026年3月1日生效的新《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 2025,第143/2025/QH15号),颠覆了传统的外资准入流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取得投资登记证书(IRC)之前,先设立企业登记证书(ERC)及建立法人实体。这一重大改革极大缩短了企业前期租赁办公场地、招聘关键本土人员的市场进入周期。然而,法律实施层面亦存在模糊地带:如果在ERC设立后12个月内未能取得IRC(如项目审批被拒),企业的注销机制及已投入资本的处置尚不明确。这要求中资企业在早期的劳动合同及高管聘用协议中,必须设置严格的前置生效条件与退出保护条款,以对冲监管不确定性带来的解雇赔偿风险。[5]

在外籍劳工管理方面,为了平衡吸引高级人才与保护本土就业,越南政府于2025年8月7日紧急发布并生效了第219/2025/ND-CP号法令(取代了之前的第152/2020号和第70/2023号法令),对工作许可(Work Permit)制度进行了系统性调整。[6]这一法令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监管哲学。

监管维度

152/70号法令(旧规)核心痛点

219号法令(2025年新规)关键变化

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合规影响与应对战略

许可申请流程

需经历发布招聘公告(证明无本地人胜任)、外劳需求审批、工作许可申请三个漫长且独立的步骤。

大幅削减招聘公告要求;将外劳需求审批与工作许可申请合二为一(特定劳务合同除外)。取消了每半年的外籍劳工使用情况报告。

流程合并显著缩短了外派人员合法落地的周期。但企业需确保提交的合并材料在逻辑上高度严密,避免因岗位说明与资质不符导致全案驳回。

专家与技术人员门槛

专家需本科学历及3年经验;技术人员需5年经验。

专家门槛降至本科学历+2年经验(优先支持的科技、金融等行业仅需1年);技术人员降至3年经验,或2年经验+1年培训证明。

极大利好中国制造业赴越建厂时的大批量中低层技术骨干派驻,企业应提前在国内统筹准备相关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与内部培训资质证明。

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资质

要求相对宽松,多采用集团内部调动证明即可满足。

显著收紧:明确要求在拟任职位具有至少3年相关工作经验,且规定必须是“在越南境内”的相关经验。

中国企业在任命越南子公司“一把手”时面临重大挑战,需更多采取“内部公司调动(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s)”的豁免机制,或聘用具备越南本土管理经验的国际化人才。

短期出差与豁免续签

短期豁免手续繁琐且模糊;续签次数受限,操作难度大。

每年在越累计少于90天者,不限入境次数,全面免除工作许可;豁免证书到期前45-10天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2年)。

频繁跨国出差的中国工程师、设备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合规风险大幅降低,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出入境台账系统,精确追踪每位员工的90天红线。

越南在处理无证务工方面保持了极高压的态势。根据相关法规,若企业违法雇佣未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劳工,不仅将面临最高7,500万越南盾(约合3,000美元)的罚款,涉事员工还将被直接驱逐出境,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与后续签证配额。[7]

(二)印度:四大劳动法典的全面生效与合规体系重塑

作为全球人口最多且正大力推进制造业升级与供应链替代战略的大国,印度在2025年迎来了自独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劳动法变革。2025年11月21日,印度政府正式全面实施四大劳动法典(《工资法典》《劳资关系法典》《社会保障法典》以及《职业安全、健康与工作条件法典》),这一历史性举措将此前分散且陈旧的29项中央劳动法规进行了彻底整合与废止。

对于在印投资建厂的中国制造业企业、基础设施承包商及数字经济平台而言,此次法典生效的合规影响极为深远:

  1. 在雇佣合同层面,印度新法典对任命书、固定期限用工、社保覆盖和工时边界的规范更为明确,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再依赖口头安排、简版offer或跨国统一模板来替代本地合同。对于中国企业常见的制造业、工程承包、IT外包和共享服务中心而言,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劳动关系、服务关系与承包关系边界不清,进而引发补缴情形、工伤责任或解除争议。
  2. 定期合同工(FTE)成本的大幅攀升:新规赋予了固定期限员工与无固定期限(正式)员工完全同等的薪酬、休假及社会保障权益。最为核心的改变是,定期合同工获取法定离职代金(Gratuity)的门槛从过去的连续服务满5年,大幅缩短至仅需1年。这不仅打破了企业过去依赖高频轮换短期工来压低福利成本的模式,也使得基建项目及制造业的长期用工成本显著上升。
  3. 女性用工限制的解除与合规配套:印度2025年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女性劳动参与率持续上升,但女性友好型制度建设仍然不足以覆盖所有场景。官方资料显示,女性LFPR已从2017-18年的3%升至2023-24年的41.7%,女性WPR也从22%升至40.3%,说明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速度明显加快。[8]为释放劳动力红利,新法典解除了过去对女性员工的诸多限制,明确允许女性在同意并具备法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包括参与夜班工作。然而,这也要求中资工厂必须切实升级安保系统并设立强制性的女性申诉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以防范职场骚扰风险。
  4. 社会保障与平台用工:印度社会保障体系在2025年继续扩围,官方资料显示社会保障覆盖率已达3%,覆盖人数约9.4亿。这意味着企业在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和其他法定福利方面的合规要求持续增强,尤其对正式员工、合同工、派遣工和平台型劳动者的分类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9]

对中国企业而言,平台用工、灵活用工和外包派遣模式并不天然等于低风险。相反,在印度语境下,若企业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和工作安排已经接近雇员管理,却仍按独立承包商处理,就可能在社保、解雇和责任承担上面临重新认定风险。

2025年印度劳动市场呈现出“总体改善、结构分化”的特征。失业率降低,女性LFPR大幅增长,与此同时,社会保障覆盖率上升,说明劳动合规正从单纯的用工管理,转向覆盖更多群体的社会保障与福利管理。中资企业必须动态跟踪法规的落地情况,建立分类合规框架。

(三)印度尼西亚:第168号违宪审查判决与最低工资调整

印度尼西亚不仅是东南亚最大经济体,更是中资企业在矿业冶炼、新能源电池(如莫罗瓦利工业园IMIP)、基础设施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投资重镇。2024年底至2025年,印尼劳动法经历了自《创造就业法》(Omnibus Law on Job Creation)颁布以来最显著的监管回摆与制度重构压力。

自2020年“Omnibus Law”实施以来,印尼劳动力市场经历了高度的“灵活性”改革,外包范围的无序扩大、定期合同(PKWT)的滥用现象频发,引发了全国性工会的强烈抗议。2024年10月31日,印尼宪法法院作出了具有制度分水岭意义的第168/PUU-XXI/2023号判决(第168号判决)。[10]该判决部分支持了工会联盟的违宪审查诉求,要求立法机关在两年内将《劳工法》(第13/2003号法律)的实质条款与《创造就业法》剥离,并重新颁布新的《劳工法》以解决法律层面的冲突与不公正。第168号判决对在印尼运营的中资企业产生了深远的系统性冲击,其核心逻辑在于重新平衡资本效率与劳工生存权,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关键维度[11]

  1. 定期合同(PKWT)的硬性时效设限:判决明确澄清,无论是基于“时间期限”还是基于“完成特定工作”的定期雇佣协议,其总期限(绝对包含任何形式的延期)不得超过5年。这彻底封死了企业过去通过不断重签短期合同以规避支付长期员工法定解雇补偿金(Severance Pay)的合规漏洞。
  2. 行业最低工资的回归:判决不仅恢复了被Omnibus Law废除的行业级最低工资标准,还要求国家在确定最低工资公式时必须实质性纳入“体面生活必需品”指数(KHL),且剥夺了中央政府的单方面决定权,强制要求地区工资委员会必须深度参与政策制定。这一回归意味着特定高利润、资本密集型行业(如矿产冶炼、高端制造)将可能被迫承担远高于地区平均水平的基础薪资。
  3. 解雇程序的全面司法化:若员工拒绝接受解雇通知,劳资双方必须进行双边谈判(Bipartite Negotiations)。若谈判破裂,雇主原则上不得直接以单方通知完成解除,而必须事先获得劳资关系法院(Industrial Relations Court)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后方可执行解雇。这一规定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时间成本与败诉风险,使得基于绩效淘汰的机制面临巨大司法阻力。
  4. 外包行业的重新收紧:判决要求相关部委重新严格界定允许进行外包的特定工作类型和部门,旨在结束此前近乎无限制的业务核心岗位外包时代,要求企业将长期核心岗位转为正式雇佣。
  5. 外籍劳工使用的属地优先级:针对社会对引入非熟练外籍劳工的担忧,判决再次强调雇主在引进外籍劳工时必须证明其具备相应能力,并绝对优先考虑使用印尼本地劳动力。

在薪酬体系的直接影响方面,印尼总统普拉博沃宣布2025年全国最低工资平均上调6.5%。然而,这一调整并未平息工会的不满。KSPI等大型工会联盟认为,新颁布的政府法规设定的调整指数(介于0.5至0.9之间)未能真实反映通胀压力,导致了2025年底至2026年初在雅加达、西爪哇、亚齐等地爆发了持续的大规模抗议与罢工,工会强烈要求8-10%的实质性薪资增长。[12]

2025年印尼重点省份最低工资(UMP)调整概览

2024年标准(印尼盾 Rp

2025年新标准(印尼盾 Rp

产业属性与出海企业风险提示

雅加达特区(DKI Jakarta

5,067,381

5,396,760

跨国企业区域总部所在地,白领薪资基准线整体推高。

西爪哇West Java

2,057,495

2,191,232

传统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如纺织、鞋服、电子组装)重镇,罢工频发区,企业利润空间受限。

中苏拉威西(Central Sulawesi

3,000,000+(估值)

3,179,565

镍矿与不锈钢冶炼重镇(如IMIP园区所在地),叠加行业最低工资回归,用工成本将显著上升。

东加里曼丹(East Kalimantan

3,360,858

3,579,313

新首都建设及资源开采区,熟练建筑与技术工人面临短缺。

此外,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研究报告指出[13],印尼仍然缺乏将平台工作(如网约车、外卖骑手)承认为就业形式的法律框架。平台公司通过将工人定义为“合作伙伴(mitra)”来规避最低工资、社会保障和解雇保护等雇主义务。在2025年,由于缺乏法定保护,这些工人的实际收入与生活水平持续恶化。随着政府监管意愿的增强,这一法律盲区未来面临极高的政策干预风险,涉足海外数字平台经济的中国科技企业必须提前规划用工模式的转型。

(四)亚洲地区ESG与供应链人权尽职调查(mHREDD)的强制化趋势

长期以来,亚洲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以及全球人权合规体系中多扮演着“被动接受者”的角色。然而,受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美国《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及德国供应链法的涟漪效应影响,亚洲国家正加速塑造本土化的人权尽职调查(HRDD)框架。[14]2025年,以韩国和泰国为代表的东亚及东南亚国家正在领衔推进强制性人权与环境尽职调查(mHREDD)立法,标志着合规压力的区域内传导。

在韩国,2025年重新提交国会审议的第2210837号法案(即《促进可持续经营的人权与环境保护法》)备受瞩目。该法案一旦通过,将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500人或上一财年销售额超过2,000亿韩元(约1.44亿美元)的大中型企业,且涵盖总部在韩国的本土企业以及在韩国设有实体机构的外国企业。[15]法案的严苛之处在于其向供应链延伸的穿透式合规要求:企业不仅必须建立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督的年度尽职调查执行计划,设立申诉机制以识别并减轻人权与环境的“负面影响”,还必须发布公开的尽职调查报告。更为严厉的是,法案设立了专门的人权与环境商业委员会,赋予其下达纠正命令的权力;违规企业不仅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面临排除在公共采购投标之外的惩罚,甚至可能触发刑事监禁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泰国同样正加快起草涵盖供应链人权与环境的强制尽职调查法律。该法案已于2025年完成公众咨询并提交司法部审议,旨在确保在泰运营的企业主动识别、预防和解决其运营及供应链中的人权风险。草案规定,适用企业必须在财年结束后180天内向监管委员会提交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并向公众披露,且相关记录必须强制保留至少十年。[16]

韩国与泰国的立法具备极强的域外适用色彩与供应链穿透力。大量的中国制造企业作为韩国垄断性企业(如三星、现代、SK)的一级或二级供应商,或是利用泰国作为转口贸易基地的加工企业,即便未在这些国家设立实质性总部,也将被被动卷入主导企业的人权尽职调查链条中。结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利用暂扣令(WRO)对涉嫌强迫劳动产品的全球围堵[17],中国出海企业必须彻底摒弃“ESG仅是企业公关说辞”的陈旧观念。其需要实质性开展从劳工工时、反歧视、职业安全到生活工资(Living Wage)的全面供应链排查;同时,将供应商行为准则、整改期限、合同解除权、申诉机制和补救程序嵌入采购合同及长期供货协议之中。

 三、中东地区重点法域劳动合规动态与深度解析

在摆脱单一原油经济依赖、向数字经济、高端旅游和高新技术制造转型的宏观战略驱动下,中东地区(尤其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国家)正经历一场深远且不可逆的劳动力市场重构。其核心政策诉求在于:在严苛推进劳动力本土化(如“沙特化”“阿联酋化”)的同时,打造符合国际最高标准的高福利、反歧视工作环境,以吸引全球顶尖人才并提升国际形象。

(一)沙特阿拉伯:2025《劳动法》修正案与基建项目的人力资源挑战

为配合“2030愿景”(Vision 2030)中包括NEOM新城、奇迪亚(Qiddiya)、红海开发项目(Red Sea Project)等数千亿美元规模的超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特区发展,沙特阿拉伯政府于2024年8月6日正式批准了对《劳动法》(2005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重大修订,新法于2025年2月25日(发布180天后)正式生效。[18]此次长达71页的系统性修订,旨在通过向国际标准看齐,提高沙特劳动力市场的全球吸引力与规范性。

对出海沙特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工程总承包EPC企业、能源与科技企业)而言,新规带来了以下直接且深远的合规影响:[19]

  1. 合同期限的标准化与终止机制的严苛化:针对外籍劳工,沙特劳动法2025年修订明确规定,若雇佣合同未约定明确期限,则在法律上自动被视为“默认一年期固定期限合同”,并在到期后按同等期限自动续延。这一修订降低了此前基于工作许可期限认定合同期的模糊性。在解除雇佣关系方面,新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通知期进行了差异化调整:若由雇主主动解除,仍须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若由员工发起解除,则通知期缩短为30天。这种不对等设计赋予了员工极高的流动灵活性,同时增加了企业解雇的摩擦成本。值得注意的是,新法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将“企业破产”列为合法解除雇佣关系的法定理由,填补了以往的法律空白。此外,员工对纪律处分提出异议的时限从15天延长至30天,若雇主未能在15天内回应,员工有权在接下来的30天内直接诉诸劳工法院。
  2. 试用期的实质性延长:在相对有利于雇主用工管理的条款中,新法将试用期上限从过去的90天,放宽为允许雇主在初始雇佣合同中即可合法设定最长180天的试用期。更为细致的是,国庆日、建国日等法定公共假日以及病假,不再计入试用期的整体计算内。这为大量招募跨国技术人员、面临磨合风险的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充足的考核冗余度。
  3. 休假与福利标准的大幅跃升:沙特正试图通过劳动法现代化重塑其用工环境与国际人才吸引力。新法将女性员工的带薪产假从10周大幅提升至12周(规定产后必须连续休满6周,剩余6周可由员工自由分配,最长可从预产期前4周开始计算)。男性员工同样受益,在孩子出生7天内享有3天的全薪陪产假。此外,新增了因兄弟姐妹去世可享有3天全薪丧假的权利。在薪酬与福利结构上,雇主在经员工同意后,可以给予带薪补休以替代加班费支付;且被强制要求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住房和交通补贴,或提供同等价值的现金及实物补偿。
  4. 反歧视、外包规范与本土化培训义务的强化:新法引入了全面的反歧视条款,绝对禁止在招聘过程及日常履职中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年龄、残疾或婚姻状况进行任何形式的差别对待或偏袒。这不仅是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呼应,更可能引发未来职场诉讼的激增。同时,法律首次引入了外包(Outsourcing/Manpower activity)的概念,规范了通过持牌机构向第三方提供劳动力的行为,旨在打击非法劳务派遣。此外,雇主被强制要求制定书面的培训与资质提升政策,以赋能沙特本土劳动力(Saudization),未达标者将面临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MHRSD)的严厉处罚。

在实操层面,参与NEOM、Red Sea等超级工程的中国建设方,面临着极端的劳动力密集度挑战。企业在项目初期就必须将出入境规划、学历认证与住宿后勤管理深度整合进投标成本模型中。

(二)阿联酋:诉讼时效延长与纠纷解决机制优化

作为中东最为开放的商业与金融枢纽,阿联酋在2024年下半年对《劳动法》(第33/2021号联邦法令)进行了关键性修订(第9/2024号联邦法令,并于2024年8月31日生效),这些新规的制度外溢效应在2025年全面显现,显著推高了企业在争议管理、历史债务清理和用工授权审查方面的综合合规成本。[20]

在争议解决领域,诉讼时效的实质性延长构成了最大的隐性债务地雷。根据新修订法令的第54条,劳资双方在雇佣关系终止后提起劳动索赔的时效,从原先的1年大幅延长至2年,该期限通常系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个别既存权利需结合过渡规则进行判断。这一变化不仅打破了企业原有的财务坏账拨备与隐性负债预估模型,更预计将在2026年引发一波劳资诉讼的高潮。尤其是那些在以往业务重组或裁员潮中,未能彻底结清离职补偿金(End of Service Gratuity,即中东特有的服务终了酬金)及未休年假折算的员工,将可能利用新规重新提出原本在企业内部被视为“已过风险期”的历史索赔。[21]

为应对预期激增的诉讼案件,阿联酋人力资源和酋长国化部(MOHRE)被赋予了准司法权。对于索赔金额在5万迪拉姆(约合1.36万美元)以下的案件,MOHRE有权直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对于不服该决定的一方,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挑战。[22]对于金额超过此限制的案件,MOHRE仍保留调解职能,调解不成再移交法院。值得警惕的是,在争议解决期间,MOHRE有权强制要求雇主继续向涉诉员工支付最多长达两个月的工资,以防范外籍员工因停薪陷入生存危机。此外,针对违规雇佣(如非法用工、雇佣无合法工作许可的人员、虚构“阿联酋化”指标)的惩戒力度也被极大地加码。[23]

(三)地缘政治冲突对中东外籍劳工供应链的影响

不可忽视的是,2024年至2025年间持续发酵升级的地缘政治冲突,正持续冲击中东及毗邻地区的劳动力流动、项目履约与用工安全环境。

在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国家,来自南亚、东南亚及其他地区的大规模外籍务工人员,构成建筑、服务、安保、清洁、制造及基础设施行业的重要劳动力基础。红海航道危机及也门胡塞武装的袭击导致全球航运与保险成本飙升,叠加冲突引发的区域性通胀输入,严重削弱了底层外籍劳工的实际购买力及其汇回母国的汇款价值。对中东地区的中资总承包商而言,这不仅意味着招聘难度加大与劳务输入成本的剧增,更带来了劳工心理波动、罢工甚至群体性骚乱的潜在风险。例如,以色列已通过专项立法,强制保护因战争疏散而被迫缺勤的员工不受解雇。[24]这种在战争安全威胁与不可抗力因素下的劳务管理挑战,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彻底摒弃和平时期的管理思维,建立涵盖地缘政治风险评估、完善的紧急撤离预案与战乱危险津贴政策在内的弹性人力体系。

 四、非洲地区重点法域劳动合规动态与深度解析

非洲不仅是中国获取关键战略矿产(如钴、铜、锂)的核心腹地,更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版图。2025年,非洲大陆的劳动合规议题彻底超越了传统的“欠薪纠纷与工时管理”范畴,深入至反思殖民经济遗毒、强制推行资源民族主义下的本地员工持股,以及严厉反击非法劳工滥用的核心治理层面。

(一)刚果(金):《矿业法》5%员工持股与矿产供应链的人权保护

刚果民主共和国(DRC)贡献全球约70%的钴产量,是全球钴供应最关键的来源国之一,因而成为全球电动汽车与能源转型供应链上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此深耕的中资矿企,如紫金矿业、洛阳钼业等,以及其他跨国矿业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履约压力、股权结构调整压力与供应链人权审查压力。

其核心震源来自于刚果(金)政府对资源民族主义法案的重新激活与强制执行。根据刚果(金)2018年修订的《矿业法》第71条之二及《矿业条例》第144条之二规定,所有在境内的矿业公司必须将其至少10%的股本分配给刚果国民。其中,5%必须分配给具备收购能力的刚果个人,另外5%必须无偿或通过集体所有制结构强制分配给公司的全体员工。这是获取或维持采矿运营许可证的绝对先决条件。尽管该法案出台多年,但长期因员工意识不足、融资机制缺失、缺乏政策激励等因素而处于休眠状态,甚至被企业刻意忽视。

然而,在2026年1月,刚果(金)矿业部长Louis Watum Kabamba发出最后通牒,要求所有矿业公司必须在2026年7月31日之前完成5%员工持股的划转。企业必须向矿业部提交符合OHADA(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标准的更新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股东协议作为合规证明,否则将面临严厉制裁。这一强制性员工持股安排对中国矿业企业构成的挑战,已经超出传统劳动福利或社区关系管理范畴,而直接进入公司治理与资本结构调整层面:它不再是传统的年终奖发放或工会福利倾斜,而是触及了利润分红权与董事会投票权的底层资产重组。企业不仅需要承担股权稀释的直接财务成本,更需面临如何通过合法的信托机制或集体持股平台,将股权平均且透明地分配给成千上万名本土矿工的复杂法律实操问题,同时还要防范本地权贵阶层借壳侵吞劳工利益的次生贪腐风险。

在薪酬与人权标准方面,国际社会对刚果(金)矿区的审视日益严苛。劳工与人权观察组织(如RAID和CAJJ)在2025年发布了第四份《科卢韦齐生活工资报告》。该报告采用“最低支出篮子”测算方法,将满足科卢韦齐地区两个成年人及四个孩子家庭基本体面生活所需的“生活工资”(Living Wage)标准上调至每月520美元。[25]

同时,2025年8月5日紧急生效的关于外籍劳工的部长令明确规定[26],对于从事私营就业服务(即劳务中介与派遣)的企业,其引入的外籍劳工比例被严格封顶在总用工人数的15%。这意味着中国企业长期依赖国内低端劳务输出、以规避语言障碍和本土培训成本的运营模式彻底终结。

(二)尼日利亚与摩洛哥:最低工资的通胀冲击与罢工立法

尼日利亚作为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及非洲人口第一大国,在经历了严重的结构性通胀(2024年底通胀率高达34.8%)与奈拉(NGN)货币大幅贬值后,于2024年7月由总统博拉·蒂努布(Bola Tinubu)[27]签署《国家最低工资修正法案》,确立全新的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每月70,000奈拉。该标准在新的三年复审周期内构成企业薪酬合规的基础性基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激增(尽管按美元计价可能因贬值被部分抵消),对在尼日利亚布局轻工制造、建材组装及商贸流通的中国企业引发了剧烈的连锁反应。[28]首先是极具破坏力的“薪酬压缩效应”(Equity Compression)及内部公平性危机。当底层基础员工的工资被强行拔高至70,000奈拉时,原本起薪在75,000奈拉的初级熟练工或行政人员会立刻产生相对剥夺感,导致员工士气低落与流失率激增。其次是追溯合规成本的挤压。由于该法案追溯至2024年5月1日生效,但于7月方才签署,合规雇主必须准确计算并补发在此期间差额。最后是连带的法定扣除额通胀效应。由于基数抬升,包括个人所得税(PAYE)、由统筹养老金计划(CPS)覆盖的养老金缴款、国家住房基金(NHF)及工伤保险(NSITF)的测算基数均可能需要同步重构。这要求仍依赖人工Excel核算、总部统一模板或非本地化薪酬系统的中国中小企业,尽快完成薪酬、个税、社保、福利及补发差额的数字化核算升级;否则,在劳动监察、税务审计或员工集体索赔中,极易因数据口径不一致、历史记录缺失或扣缴错误而触发罚款与补缴责任。作为政策对冲与缓冲,2025年新颁布的《尼日利亚税法》(Nigeria Tax Act 2025)重新定义了企业规模,将年营业额低于1亿奈拉且固定资产不超过2.5亿奈拉的企业划定为“小微企业”,并完全免除其企业所得税(CIT),旨在为制造业提供喘息空间,激励其合规雇佣。

在北非,摩洛哥正通过一系列现代化劳动法案的修订,塑造其成为欧盟近岸外包制造基地及高附加值产业承接地的吸引力。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关于规范罢工权的第97-15号组织法,在经历漫长的三方博弈后,于2025年9月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核心在于平衡宪法赋予的罢工权与维持经济秩序的需求。一方面,法案扩大了罢工权的适用范围,首次将日益庞大的非正规经济从业者(如家政工人、独立承包商、非受薪专业人士)纳入合法罢工保护伞下。另一方面,对工会行使罢工权设置了严格的“冷却期”与程序限制——规定在私营部门发生纠纷时,强制性的谈判期限最长被压缩至7天,逾期方可合法罢工。同时,法案严厉禁止雇主在合法罢工期间雇佣外部替代劳工以瓦解罢工行动,并设立了针对违规雇主的严厉财务处罚。[29]

 五、欧洲地区重点法域劳动合规动态与深度解析

(一)欧盟:“Omnibus I”和《薪酬透明度指令》

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于2025年12月通过对《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CSRD)和《企业可持续尽责指令》(CS3D)修订的“Omnibus I”提案,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标志着欧盟在供应链合规监管上放缓了脚步。

最显著的变化是“Omnibus I”大大缩小了CSRD和CS3D的适用范围。CSRD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对于欧盟公司,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且年净营业额4.5亿欧元;对于非欧盟公司,其母公司在欧盟境内的年净营业额超过 4.5 亿欧元,且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欧盟境内的营业额超过 2 亿欧元。CS3D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员工人数超过5,000人且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欧盟公司;或在欧盟境内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非欧盟公司。

在识别和评估不利影响方面,企业可以重点关注其业务链中最有可能出现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领域。为了赋予企业灵活性,如果企业在多个领域识别出可能性相同或严重程度相同的不利影响,则可以优先评估涉及直接业务伙伴的不利影响。此外,企业应基于合理可得的信息开展工作,这将减少信息请求对小型业务伙伴的连锁反应。“Omnibus I”还取消了欧盟统一的责任制度,以及成员国确保在适用法律并非成员国国内法的情况下,责任规则具有强制性优先适用性的要求。总而言之,“Omnibus I”大大简化了CSRD和CS3D中规定的企业供应链合规义务,体现了欧盟监管措施对产业界的重大妥协和让步。

另一方面,2025年也是欧盟《薪酬透明度指令》(Pay Transparency Directive, Directive (EU) 2023/970)向各成员国国内法转化及企业落地准备的关键窗口期,如比利时、捷克、德国、波兰等国均在立法和实施层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重要进展。对于在欧盟国家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主要需关注以下三点合规重点:第一,招聘透明度。雇主必须在招聘公告或首次面试前提供薪酬范围,并且不能询问候选人过往工作中的薪资历史;第二,员工的知情权。员工有权请求按性别划分的从事相同工作或同等价值工作的员工的平均薪酬水平数据,且雇主不得规定员工之间的所谓“薪酬保密”;第三,薪酬差距报告。相应规模的公司必须报告其性别薪酬差距,且若性别薪酬差距大于5%,且无客观中立的因素解释其合理性,则需与工人代表进行联合薪酬评估。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这一义务的真正难点不在于一次性披露,而在于持续证明薪酬体系中的岗位分类、绩效评价、奖金分配、晋升机会和津贴标准均具有可解释和性别中立的正当基础。

(二)英国:《就业权利法》(Employment Rights Act)通过

英国劳动法在2025年的最大动态是《就业权利法》于2025年12月18日获得御准并正式成为法律。该法对英国既有劳动法体系作出系统性补强,显著提升监管介入程度与劳动权利保护强度,并将在2026年至2027年分阶段落地实施,由此对企业劳动合规、用工灵活性安排和人力成本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首先,该法致力于解决劳动关系中由雇主单方享有灵活性、而劳动者承担不确定性的结构性失衡问题,以此提高劳动者的基础保障。具体措施包括:限制剥削性零工时合同安排,引入工时保障、合理轮班通知和临时取消轮班补偿等权利,并为派遣工赋予相应的权利;终止滥用性的“解雇后重新雇用”和“解雇后替换”做法,规定因未能同意更改某些核心合同条款而解雇员工的行为自动构成不公平解雇,除非企业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且确实别无选择;将申请不公平解雇的资格期限从两年缩短至六个月,并确保未来只能通过主要立法修改该资格期限;加强集体裁员权利等。

第二,该法也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劳动者获得公平的报酬:加强法定病假工资,取消最低收入限制和等待期;设立学校辅助人员谈判机构,确保英格兰所有学校辅助人员在薪酬、工作条件、培训和职业发展方面拥有行业专属的发言权,并享有相同的法定最低待遇;规定在英格兰成人社会护理部门以及苏格兰和威尔士的社会护理部门建立公平薪酬协议流程;加强现有的小费法律,要求雇主在制定或修订小费政策时与员工协商,提高小费处理的透明度、员工发言权和问责制;重新引入劳动力事务双层准则,确保从私营部门外包合同中调入的员工享有与从公共部门调入的员工大致相当的条款和条件;允许制定强制性海员宪章,以保护从英国港口定期运营的船舶上海员的工作条件等。

第三,该法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家庭友好型权利,增强劳动者在育儿、照护、丧亲及灵活工作安排中的基础保障:陪产假和无薪育儿假权利从入职第一天起即可享受;取消此前关于陪产假与共享育儿假使用顺序的限制,使符合条件的父亲或伴侣在休完共享育儿假后仍可休陪产假;引入新的无薪丧假权利,包括妊娠24周前流产的无薪丧假,允许员工请假以悼念逝去的亲人;为孕妇、休产假的母亲以及重返工作岗位后至少六个月的母亲提供新的解雇保护;加强现有的“入职第一天”申请灵活工作的权利,引入更清晰的流程,供雇主在无法同意申请时遵循,要求雇主解释拒绝申请的理由,并增加拒绝申请必须合理的要求等。

第四,该法同样保障公平、平等和员工福祉,具体措施包括:要求雇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员工遭受性骚扰的义务;规定雇主不得允许第三方骚扰员工;赋予制定法规的权力,明确哪些措施应被视为“合理”,以确定雇主是否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性骚扰;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明确举报性骚扰的员工可享受举报人保护,免受不利待遇和不公平解雇;与雇主合作,促进性别平等,要求大型雇主制定行动计划,阐明其如何解决性别薪酬差距以及如何支持员工度过更年期;使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保密协议中任何试图阻止雇员公开其所遭受的骚扰和歧视的条款无效等。

第五,该法案对工会立法进行了现代化改革,赋予工会更大的自由,使其能够代表工人进行组织、代表和谈判,具体措施包括:废除《2023年罢工(最低服务水平)法案》;废除《2016年工会法案》的大部分内容;将投票授权的有效期延长至12个月,并将工业行动的通知期缩短至10天;引入工会与雇主协商进入工作场所的框架,并赋予中央仲裁委员会(CAC)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工会进入工作场所的权力;简化工会认可程序,包括为工会提供更好的准入安排,并更有效地处理不公平做法;为工会代表引入新的权利和保护;引入雇主告知工人其加入工会权利的义务;扩大法规中可制定的黑名单保护范围;简化工业行动通知所需的信息等。

最后,就执法而言,该法引入了公平工作机构(Fair Work Agency, FWA),该机构将负责执行国内中介规则、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工头执照制度以及打击严重劳动剥削行为。它还将承担其他职能(例如执行带薪休假),并赋予其制定更多法律以应对未来挑战的灵活性。该法将赋予公平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工具,包括扩大民事处罚制度、建立清晰的信息共享渠道以及代表工人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力。此外,该法还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治理框架,包括一个采用社会伙伴关系模式的咨询委员会,该模式将企业、工会和独立专家置于公平工作机构的核心地位

六、美洲和澳洲地区重点法域劳动合规动态与深度解析

(一)美国:剧变与分化

2025年特朗普开启了第二任执政任期,其所代表的“美国优先”保守势力对美国的ESG路线产生了显著重塑效应。同时,由于美国两党分歧和社会意识形态对立愈加扩大,不同党派执政下的各州监管也呈现出更强的分化趋势。因此,“剧变和分化”成为了美国2025年劳动合规监管的主旋律。

在联邦层面,美国劳工部和其他联邦机构已将工作重点从广泛的劳动者保护转向减轻企业的“监管负担”。例如一些反DEI措施(如第 14151 号和第 14173 号行政命令),包括取消联邦政府中与 DEI 相关的办公室、取消对联邦承包商的平权行动要求。

然而,“蓝州”(民主党执政州)则进一步加强了劳动合规监管和劳动权益保护。例如,明尼苏达州和伊利诺伊州相继通过法律,加强薪酬透明度。伊利诺伊州和佛蒙特也通过了有关工人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禁止雇主强迫雇员参加或不参加宗教、政治及工会相关组织。

此外,人工智能对就业领域的持续冲击推动相应监管措施的探索。许多州都出台了对自动化就业决策工具(Automated Employment Decision Tools, AEDTs)的“偏见审计(Bias Audits)”现象进行监管,以避免对受保护群体的不利影响。但在各州与联邦之间的分歧仍然存在。2025年底,特朗普政府发布了名为“消除州法律对国家人工智能政策的阻挠(Eliminating State Law Obstruction of National AI Policy)”的行政命令,旨在建立国家人工智能政策框架,试图用单一的联邦标准取代各州人工智能法律的“拼凑”局面,但这项动议仍然充满争议。

总而言之,尽管特朗普政府的上台导致一些劳动合规监管的放松,但联邦和各州法律的差异化让企业合规体系任务更加繁琐。对于在美经营或向美国客户供货的中国企业而言,真正的挑战并非简单判断美国监管是“放松”还是“加强”,而是建立能够同时应对联邦反DEI政策、薪酬透明、工会沟通限制以及AI招聘审计要求的分层合规体系。

(二)加拿大:《加拿大劳动法典》和《加拿大劳资关系委员会条例》修订

2025年6月,加拿大通过C-58法案对其《劳动法典》和《劳资关系委员会条例》关于罢工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数项修订,主要针对联邦监管工作场所,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它更彻底地禁止了罢工或停工期间使用替代工人削弱集体行动效果的行为,包括:雇主不得使用某些类型的人员(如自雇工人、志愿者、学生或公众成员)来取代参与罢工或停工的工人的工作;雇主也不得使用承包商在罢工或停工期间顶替工会成员的工作,无论这些承包商何时被雇佣。此外,如果谈判单位参与全面罢工或停工,所有员工都必须停止工作,则雇主不得允许该谈判单位的员工继续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防止对公众生命、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防止雇主的财产或场所遭到破坏或严重损坏;或防止对雇主的财产或场所造成严重的环境损害,雇主可以使用替代工人。在这些情况下,雇主必须在启用替代工人之前,给予谈判单位成员从事必要工作的机会。

违反替代工人禁令属于不公平劳动行为。如果工会或雇员认为雇主非法使用这些工人,可以向加拿大劳资关系委员会 (CIRB) 提出申诉。CIRB将调查申诉,并在必要时责令雇主停止此类行为。违反禁令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被起诉并定罪,雇主可能面临每天最高 10 万加元的罚款

其次,该法案对维持活动流程进行了如下修订:雇主和工会必须在发出谈判通知后15天内达成协议,并立即将协议提交加拿大工业关系委员会(CIRB)和就业及家庭部长。即使双方同意无需维持任何活动,此项规定也适用。如果双方在发出谈判通知后15天内未能达成协议,则必须向CIRB申请,由CIRB决定是否需要维持某些活动。CIRB必须在82天内解决这些事项,并有权加快审理速度。部长仍然有权将有关协议是否足以防止对公众安全或健康构成直接且严重危险的问题提交CIRB。雇主和工会必须在发出72小时罢工或停工通知之前达成维持活动协议。

总体上看,加拿大在2025年对于工会法作出了较大修订,倾向于保护工会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因此,对于在加拿大从事航空、铁路、港口、电信、银行、跨省运输等联邦监管行业的中国企业而言,劳动合规重点不能再停留于个体劳动合同和最低雇佣标准,而应前移至集体谈判策略、罢工应急预案、关键岗位维持活动协议、承包商使用边界、管理人员调配规则及CIRB程序应对。

(三)南美

阿根廷方面,2026年3月6日,阿根廷在官方公报公布并颁布第27.802号《劳动现代化法》(Ley de Modernización Laboral)。该法对原阿根廷《劳动合同法》(Employment Contract law)作出了若干修订,尤其是建立通过设立劳工援助基金(FAL)的模式建立新的遣散费系统,雇主需每月按工资比例为员工向基金缴纳遣散费。该法案体现了劳动权利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一些方面加强了劳动者保护,而另一些方面保证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以适应现代劳资关系。

巴西方面,通过推动《巴西劳动和就业部第1号监管标准(NR-1)》(Brazilian Ministry of Labor and Employment’s Regulatory Standard No. 1 (NR-1)),巴西引入了社会心理风险监测的监管新重点,要求雇主必须将心理健康和压力管理纳入其职业风险管理计划。对在巴西经营制造、客服中心、物流、电商平台及共享服务中心的中国企业而言,心理健康不再只是单纯的福利议题,而将成为职业安全卫生合规与集体诉讼风险的组成部分。

智利方面,通过进一步推动《“40小时”法》(Law No. 21.561),智利正在分阶段减少每周工作时间,最终目标是在2028年将普通工作周降至40小时,并同步强化电子工时记录、排班管理和工时透明要求。合规难点也慢慢转向重新设计班次、轮休、加班审批、远程考勤、电子工时记录及薪酬核算等机制。

南美各国2025年劳动合规动态各有特色,不少法律对企业用工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对于中国出海企业而言,南美劳动合规不能再被笼统理解为传统工资、社保和解雇补偿问题,而应根据不同国家的改革方向,分别建立遣散费测算、心理社会风险治理、电子工时管理、集体谈判预警以及本地化合同更新机制。

(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2023年通过的“Fair Work Legislation Amendment (Closing Loopholes) Act”对《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的各项修订于2025年正式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正式将故意克扣员工工资刑事化。根据新法,对于故意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则可对用人单位判处最高825万澳元或3倍被克扣的金额中的罚款;对于故意克扣员工工资(包括养老金)的企业高管,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保障员工“断线权(right to disconnect)”即非特殊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在工作时间之外查看或回复雇主或客户的消息。

提高全国最低工资(提升至24.96澳元/小时)、养老金缴存比例(提升至12%)、带薪育儿假(提升至24周)等标准均得到相应提高;此外,该修订也更加明确了员工和承包商的区分,更倾向于劳动关系的实质考察而非合同的形式。

七、结论与中国企业出海劳动合规战略建议

2024至2025年亚洲、非洲、欧洲等地区劳动法域的剧烈变动深刻表明:中国企业出海的早期红利阶段——即依赖国内外劳动法体系套利、低成本使用当地劳动力、忽视当地环保与社区成本的“游击战”模式——已经基本走向终结。在全球ESG合规强制化浪潮与发展中国家社会权利全面觉醒的双重历史夹击下,中国跨国企业必须实现从“粗放式人头管理”向“精益化人力资本治理”的战略跃迁。

基于本年度蓝皮书报告的翔实数据分析与制度梳理,我们对中国出海企业提出以下四项高价值的战略建议:

第一,摒弃国内思维定势,重构真正适应本土化的用工制度与组织架构体系。

中国企业管理层必须坚决克服将国内的“996加班文化”、低底薪叠加严苛绩效考核机制、传统现场管理模式直接平移至海外的路径依赖。面对沙特最长180天试用期及更趋细化的福利保障要求、印尼对定期雇佣合同最长期限的强制限制、澳大利亚员工“断线权”、越南对外籍高管及技术人员工作许可资格、岗位必要性与本地替代可能性的审查要求,企业应当在项目落地评估的初期阶段,即聘请理解中资痛点、又精通当地劳动法与执法口径的劳动法顾问,开展用工制度、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的属地化适配。

例如,在薪酬设计上通过科学拆解,区分基本工资、生活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绩效奖金、加班费及法定福利缴费基数,以此合法化解东道国通胀带来的最低工资飙升冲击,避免陷入违法欠薪的困境。

第二,从“被动公关型合规”向“主动ESG与人权尽职调查(HRDD)体系建设”全面转型。

面对韩国、泰国等亚洲国家正在推进的强制性人权尽职调查(mHREDD),以及阿联酋实施的强制气候与环境披露政策,企业已经不能再将ESG理解为品牌宣传或投标材料中的软性话语。尽管欧盟通过“Omnibus I”提案大幅缩小了供应链合规的适用范围并减轻了企业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球供应链合规压力的消退。相反,欧洲大型采购商、金融机构和终端品牌仍会通过合同条款、供应商准入、审计清单和数据披露要求,将人权、环境、劳工和气候责任继续向上游供应链传导。在美国,多州仍在薪酬透明、工人言论自由、AI招聘审计和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继续加码。因此,中国供应链骨干企业不应再将其视为纯粹的财务成本与合规负担,而应转化为抢占国际高端订单的竞争护城河。企业应当参照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和经合组织(OECD)跨国企业准则,主动进行深度的供应链劳工溯源。同时,企业应积极利用数字化工具,建立能够穿透多层供应商的工时、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职业安全、宿舍管理和整改追踪记录,以高透明度的数据满足跨国采购商日益严苛的“视觉合规与数据合规”审查。与此同时,还应秉持“内外兼顾,双向合规”原则,始终注意尊循中国法律有关供应链安全稳定等相关合规要求。未来真正有竞争力的中国出海企业,不是最低成本的供应商,而是能够以透明数据证明其供应链合法、稳定、可持续的合规型供应商。

第三,妥善应对资源国“资产分配”与欧美“工会平权”维权浪潮。

企业需要在满足东道国合规要求、维护采矿运营许可稳定性的同时,避免因股权分散、员工代表机制失控或地方利益集团介入而削弱对核心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员工持股安排不应被简单处理为一次性股权划转,而应被设计为兼具合规证明、分红透明、员工代表、退出限制、反腐防火墙和控制权稳定功能的综合治理工具。

在发达国家,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会力量的全面回归。英国《就业权利法》2025废除了《2023年罢工(最低服务水平)法》,并将进一步通过工会进入工作场所、简化工会认可程序等措施重塑集体劳动关系格局;加拿大C-58法案则自2025年6月20日起在联邦监管工作场所限制雇主在合法罢工或停工期间使用替代工人,但仍保留健康、安全、财产严重损害及环境损害等特定例外。

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欧美市场不能再把工会视为突发性危机事件,而应将其纳入常态化劳动关系治理:提前建立工会接触机制、集体谈判预案、关键岗位维持活动安排、现场沟通授权规则和管理层反报复培训。

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CSR)资金从流于形式的表面捐赠,真正下沉至能够回应当地社区痛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中,例如清洁饮用水、基础医疗设施、员工及家属健康服务、本土青年职业教育、女性就业培训、社区交通安全和环境修复项目。通过将劳资矛盾、社区不满和环境风险前置纳入利益共享机制,企业才能在资源民族主义、工会动员和ESG审查叠加的环境中,降低极端环保事故、群体性劳动争议、供应链中断和政府执法压力之间的风险。

第四,实施全球薪酬与人员合规数据的数字化实时风控。

全球多地对违规发薪与违法雇佣的惩戒力度正呈指数级上升显著加码。企业或许应考虑投入或采购SaaS化的全球薪酬管理与HR风控系统,实时监控各驻外机构的当地最低工资、行业工资、加班费、假期工资、法定福利缴费基数、个税扣缴、工作许可期限和签证逾期风险,并在系统中嵌入当地解雇通知期、集体裁员程序、纪律处分申诉期和离职结算期限等关键红线。当不可避免的裁员、破产清算或结构优化发生时,系统应能自动触发权限冻结、证据留存、审批流转和离职结算程序,并依法精准计算服务终了酬金(End of Service Gratuity)、未休年假折算、奖金佣金、代通知金、法定遣散费、社保补缴及税费扣缴。其核心目标不是简单提高HR效率,而是通过数据化、自动化和证据化管理,切断因一笔工资、一项津贴、一次签证逾期或一份离职补偿计算错误而引发集体诉讼、劳动监察、税务追缴、刑事调查及高额罚款的长尾风险。在全球化浪潮进入深水区、逆全球化逆流涌动的2025年,劳动合规早已不再是企业出海的后勤保障选项,而是决定企业跨国运营生死存亡的“前线盾牌”。唯有以对人权的尊重换取长远的生产力,以合规铸造供应链韧性,中国企业方能在波谲云诡的全球变局中行稳致远,真正蜕变为受人尊敬的全球化跨国集团。

[1] 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就业和社会展望:2025年趋势》。

[2] 绿色金融与发展中心:2024年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投资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4年1月至2月中国海外劳务派遣合作简要统计》。

[4] 中国劳工观察:《困境:一带一路倡议及其中国工人》,2022年11月22日。

[5] WATSON FARLEY&WILLIAMS:《越南2025年投资法:立即调整外国直接投资框架》,2026年3月24日。

[6] Baker McKenzie:《越南:新法令取代第152/2020号法令及第70/2023号法令,该法令涉及在越南工作的外国雇员的管理》,2025年8月18日。

[7]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门户网站-外国人(Foreigners)-工作许可(Work Permits),2026年3月30日。

[8] PIB Delhi:“Building Inclusive Workplaces Empowering Women for a Viksit Bharat”, 13 OCT 2025.

[9] Ministry of Labour & Employment:“Efforts of Modi Government Pave Way for Historic Expansion in Social Protection Coverage in India in Last 11 years”.

[10] Bakermckenzie:《印尼:2024年就业形势主要变化》,2025年2月21日。

[11] 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第168/PUU-XXI/2023号决定。

[12] HR Insight: 印尼最低工资:2025年的变化、影响和展望,2025年2月3日。

[13] https://fair.work/wp-content/uploads/sites/17/2025/09/Fairwork-Indonesia-Report-2025_FINAL.pdf。

[14] Sustainalytics:《聚焦亚洲:该地区在人权尽职调查方面取得的进展》,2025年12月12日。

[15] LATHAM&WATKINS:《韩国重新推出《人权与尽职调查法》》,2025年8月7日。

[16] ROPESGRAY:《亚洲强制性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立法最新进展——2026年值得关注的事项》,2026年1月20日。

[17] WALKFREE:《韩国重新提出强制性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法案》,2025年6月26日。

[18] Morganlewisllp:《沙特阿拉伯王国劳动法重大修正案公布》,2024年8月20日。

[19] Addleshaw Goddard LLP:《展望新未来:了解沙特阿拉伯劳动法2025年修正案》,2025年1月24日;Pinsentmasons:《沙特阿拉伯劳动法修正案体现了其对公平就业的承诺》,2025年4月7日。

[20] Shreyas Patil:《阿联酋劳动法:阿联酋劳动法新修正案》,2025年6月4日。

[21] Mayerbrown:《阿联酋就业与福利——2024年亮点及2025年展望》,2024年11月27日。

[22] 同前注22。

[23] 同前注23。

[24] 以色列议会官方网站:《紧急状态时期劳动者保护法(修订案第5号-临时法令-“铁剑”战争)(修订第4号),2025年》

[25] Raid:《“贫困工资绝无借口”:非政府组织在2025年刚果(金)矿业周期间谴责矿业公司》,2025年6月10日。

[26] 第33/CAB/MIN.ET/EAN/JDO/8/2025 号部长令,修订并补充了2005年10月26日的第121/CAB.MIN/TPS/112/2005号部长令。

[27] 尼日利亚《2024年全国最低工资(修正)法案》

[28] HRPayHub:《尼日利亚新的7万奈拉最低工资标准及其对全球合规性的影响》,2025年11月7日。

[29] IOE:《摩洛哥:议会通过罢工权法案》,2025年4月。

通讯作者

罗凯天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劳动法、ESG、合规